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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年04月03日
1.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不得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財政部回復:“省級或部級業績”、“市級業績”、“縣級業績”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3.投標人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不得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相關法規: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5.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相關法規:《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財政部回復: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6.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不相關的要素不得作為評審因素相關法規:《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同上)
財政部回復:與采購的貨物和服務質量相關,可以作為評審因素

相關法規:《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同上)
財政部回復: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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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招標采購那些事兒(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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