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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年10月09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一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理解此條規定一定要緊扣“特定”二字。采購文件將專利、商標、品牌等證明材料作為評審因素,目的在于凸顯供應商的某項能力,只要不指向特定主體,且與項目履約質量相關,是合理的。1.為什么招標文件不得指定某一特定的生產供應商或品牌?答:招標是競爭性采購。如果指定特定的品牌或供應商,被指定的供應商則處于有利地位,對其他供應商不公平,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可能給采購人帶來不利影響,比如提高價格等。答:不可以。無論采用什么采購方式,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都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3.政府采購進口產品項目,招標文件中可以指定品牌嗎?答:不可以。只要是政府采購項目,不管是采購進口產品還是本國產品,都不允許指定品牌,否則就是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4.把提供自主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材料作為評分項,算不算歧視?答:不屬于。采購項目要求提供產品自主知識產權相關證明材料,其目的是用于評價供應商和產品的創新能力及創新意識,與指定產品或具有某專利不一樣,后者是違法行為。一個除氟水處理采購項目,評審辦法中規定除氟產品具有相關專利的每項加0.5分,總分2分,供應商質疑認為此條款屬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采購產品屬于除氟類產品,采購代理機構認為此評分因素應該與采購需求密切相關,監管部門也拿不定主意,請給予指點。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專門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進行了解釋:主要表現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采購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這是典型的以不合理條件、限定或排斥其他潛在供應商的行為。本案僅在“評審辦法中規定除氟產品具有相關專利的每項加0.5分,總分2分”,沒有專門指定某品牌的專利,作為加分項,說明有專利的說明產品更優、更好。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的情形。供應商質疑不成立。非單一產品合并組成具備功能實現的一個系統設備項目,該項目已公開招標成功,確定了中標供應商。但有供應商(中標公告發布后,該舉報人未參加該項目采購活動)向財政舉報該項招標文件中有一項產品指定了品牌,存在限制性。財政核實后發現招標文件確實存在這一項產品限定了品牌,此項產品CPU 為限定型號為Intel,該項為非核心配置要求。在此階段,財政如何處理?答:涉及CPU招標,規范的做法是只標明CPU主頻≥1個數值,這樣操作Intel、將龍芯、AMD等品牌都可以參加投標,而不是指定某一個品牌。招標文件將CPU限定型號為Intel,將龍芯、AMD 等品牌(的代理商)排除在外,形成了明顯的指定品牌,只有獲得Intel 授權的代理商才能參加投標,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情形,應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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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招標師在線(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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